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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有效开展直销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直销培训”是指公司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现有的直销员进行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直销基础知识等为内容的各种培训活动。“直销员考试”是指公司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的考试。“直销培训员”是指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的公司工作人员。
二、公司开展直销培训的目的在于:
1、向申请成为公司直销员的人员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公司直销经营的管理制度、直销产品、直销风险和市场营销知识。
2、帮助直销员及公司员工正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欺诈和破坏正常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依法建立公司对直销员的培训系统,提高直销员执业技能、专业知识及整体素质,培养遵纪守法的观念。
4、保护公司、直销员及群众的合法利益,避免他人假借直销培训的名义宣扬暴力、迷信、色情、淫秽等危害民众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参加公司的直销培训是参加公司直销员考试的前提条件,通过直销员考试是成为公司直销员的必备条件。
四、参加直销培训的条件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公司组织的直销培训:
(1)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
(2)已经向公司提出希望成为公司直销员的申请;
(3)通过公司初步审查,并同意参加直销培训。
2、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公司直销培训和直销员考试: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公司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有刑事犯罪纪录;
(8)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和非法组织成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五、公司应在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应在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符合培训条件的场所内举办,不得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法律禁止的场所举办。
六、直销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法律法规教育,其中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为主;
2、直销员的道德规范;
3、直销风险揭示和告知;
4、公司关于直销的各项规章制度;
5、市场营销知识;
6、公司直销产品知识;
7、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知识。
七、直销培训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宣扬迷信、色情、淫秽或暴力;
2、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3、不得对公司产品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4、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5、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不得以召开研讨会、奖励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7、接受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销培训活动的监管。
八、直销培训员相关规定
1、直销培训员应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有能力承担直销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直销培训员需通过公司举办的直销培训员培训和考试;在考试合格并获得《直销员培训员证》后,方可上岗。直销培训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2)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3)通过公司考评并获得公司批准。
2、境外人员不得从事公司直销培训员的业务培训。
3、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时应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直销培训员证》。
4、直销培训员的培训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5、公司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在每月第15日前将公司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展直销培训。
6、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公司指派进行直销培训。
九、直销员的考试范围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内容确定,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地点为直销培训地点。直销员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者为通过。
十、公司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应做到下列事项:
1、公司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2、公司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七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和人数等内容,在公司中文网站上公布;
3、公司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4、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和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及合格人数)。
十一、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公司组织的直销培训或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十二、公司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公司及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十三、对于违反本制度行为的规定
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直销培训活动,公司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或停止该次活动;参加直销培训的个别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劝离。
2、直销培训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予以约谈和纠正;如直销培训员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对其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警告,直至采取停止其直销培训工作,收回《直销培训员证》等措施。
3、对于严重破坏培训活动秩序,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国家机关如实报告;若侵犯公司、他人合法利益的,且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司有权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4、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而引起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若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等一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十四、本制度自公司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