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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退换货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

第二条 凡购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或直销员应按照本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消费者指通过直销员或直接从公司购买产品的自然人;直销员指与公司签订直销员合同,并获得公司颁发的《直销员证》,依法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恕不负担顾客因退换货而发生的费用,公司送货时已经收取的运费和手续费不予退还,除非因公司原因而导致的退换货。

第四条 推广活动或抽奖中的赠品或特别优惠产品应按照一般零售商退换货的规则依法办理退换货。

第五条 任何属于套装出售的产品,应整套办理退换。

第六条 在公司办理退款时,消费者和直销员应详细填写退款相关信息,如因退换货人填写错误导致退款延迟,延迟时间不计入应退款时间内。退款方式包括现金、汇款和信用卡退款等。

第七条 通过正常销售渠道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及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可正常销售的,消费者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八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九条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十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十一条 直销员退货时,公司有权扣除因退货产品而产生的并已向直销员发放的销售服务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第十二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时,所换产品必须为同系列的同类产品,如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并且没有库存,则公司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以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更换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或直接予以办理退货。消费者及直销员应当补足换入及换出产品的差价。

第十三条 不属于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退货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但对于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予换货或退货。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直销员不办理退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

2、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的;

3、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相符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