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销培训员证管理制度直销培训员证管理制度

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发展公司的直销业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所称“售后服务”是指,公司对直销员和消费者所开展的关于公司信息采集、公司产品介绍、公司制度介绍、公司退换货服务,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

1、本制度所称的“《直销培训员证》”,是指公司依商务部制订的规范式样为直销培训员开展直销培训工作而印制的证件。《直销培训员证》是直销培训员开展直销培训工作的证明。

2、公司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商务部规定的式样印制,并应在显著位置上标识出公司的名称和标识。公司《直销培训员证》式样发生变更的,应经商务部批准之后方可使用。

3、未通过公司举办的针对直销员培训员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从事公司的直销培训活动。

二、《直销培训员证》的式样及编码

1、《直销培训员证》的式样、编码应当符合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2、《直销培训员证》宽11厘米,高16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橙色。

3、《直销培训员证》中应将公司的标识印制在证件正面上。

4、《直销培训员证》应当采取“一证一号”原则,每个《直销培训员证》的编号应当为唯一的编号。

5、《直销培训员证》的号码由企业字号(规范汉字“大溪地诺丽”)、汉字“培”和6位阿拉伯数字三部分组成,数字部分为直销培训员编码。直销培训员编码系公司对直销培训员分配的编码。

6、《直销培训员证》的式样见本制度所附式样。

三、《直销培训员证》的发放和生效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人员,由公司发放《直销培训员证》:

(1)不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直销培训活动的人员;

(2)符合公司直销培训员的标准;

(3)向公司提出成为直销培训员的申请,经公司培训和考试,并获公司批准。

2、公司发放《直销培训员证》时,直销培训员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直销培训员证》中的各项内容,并在证件背面签字。

3、公司应于直销培训员在《直销培训员证》签字后对证件加盖公章和塑封,并将《直销培训员证》交付给直销培训员。

4、《直销培训员证》经直销培训员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5、公司应向直销培训员说明《直销培训员证》的使用方法和条件及相关制度。

四、《直销培训员证》的使用

1、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必须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2、直销员不得在与公司直销活动无关的场合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五、《直销培训员证》的收回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销培训员证》由公司收回:

(1)不再担任公司直销培训员;
(2)直销培训员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再适合从事直销培训活动的;
(3)《直销培训员证》发生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等情形的;
(4)直销培训员主动离职;
(5)公司停止直销业务的。
2、公司收回《直销培训员证》时,应在该《直销培训员证》上加盖“注销”印章。

3、公司在收回《直销培训员证》时,应向直销培训员说明禁止继续从事直销培训活动。

4、对无法收回《直销培训员证》的,公司应在中文网站上声明该《直销培训员证》已被注销。

六、《直销培训员证》的更换

1、《直销培训员证》丢失或污损的,直销培训员应向公司更换新的《直销培训员证》。

2、直销培训中申请更换《直销培训员证》的,应在申请中说明更换的原因。

3、更换《直销培训员证》时,公司应在注销原有的《直销培训员证》后才可发放新的《直销培训员证》。

4、《直销培训员证》更换完毕后,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布《直销培训员证》的注销和发放情况。

七、《直销培训员证》的管理

1、公司应当委派专人负责《直销培训员证》的发放、更换和回收工作,并进行登记备案。

2、直销培训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则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变更情况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并在公司中文网站上公布。

3、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直销培训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隶属部门、职位、毕业院校、学历证书号、专业、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直销培训员证号等相关信息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商务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4、《直销培训员证》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直销培训员证》。

5、公司有权随时检查《直销培训员证》的使用情况。如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要求直销培训员予以纠正,直至收回《直销培训员证》。

6、公司和直销培训员应随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培训员证》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任何人员可以对违法或违规使用《直销培训员证》的行为进行检举。

八、附则

本制度自公司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