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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充分知悉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乙方已向甲方提出成为直销员的申请,并且甲方已经受理了上述申请并同意乙方成为甲方的直销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和《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推销合同通用条款》共同组成。以下内容为本合同之专用条款。
一、乙方属于甲方管理。乙方应仅在甲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二、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并通过银行转账将乙方上月的报酬汇入乙方提供的下列银行账户。乙方应对其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银行名称,所在省市,账号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应按《推销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推销合同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事宜,按《推销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经乙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六、本合同由双方于日正式签署。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已方:
(签 字)

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推销合同通用条款

《推销合同通用条款》是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制订的合同条款,是甲方与直销员(以下简称“乙方”)之间订立的《推销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
第一条 保证和承诺
1、甲方的保证和承诺:
(1)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并取得了《直销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直销活动的营业范围。甲方是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
(2)甲方用于直销经营的全部产品均已取得合法生产、销售许可,属于经批准的直销产品。
(3)甲方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各项制度、直销产品及关于直销经营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做出披露。
2、乙方的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乙方符合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并不具有《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禁止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形。
(3)乙方已通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直销业管理网站以及甲方的中文网站充分知悉了关于直销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直销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
(4)乙方已经参加了甲方组织的直销培训并通过考试。
(5)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能够按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直销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事直销活动,并对所须承担的挑战和风险已有充足的认识和理解。
(6)无论在本合同订立前还是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获得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8)乙方在从事推销及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9)乙方在甲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经营需要,制订、修改有关直销经营的各项制度。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和关于直销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直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等个人资料用于宣传资料的登载,并无须另行协商和支付费用。
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如乙方的推销业绩未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4)根据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直销员计酬制度》的规定,足额、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直销所得的报酬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2)甲方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备和向社会公众披露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乙方相关的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为乙方提供产品和销售培训、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进行退换货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直销员计酬制度》领取报酬。
(2)要求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直销员证》进行备案,并通过中文网站公布直销员信息。
(3)向甲方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产品信息。
(4)根据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如个人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直销管理制度在其指定推销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跨地区经营)。
(3)不得低于直销产品上标注的价格出售产品。
(4)乙方应诚实、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诋毁甲方或甲方的其他营销人员,不得扰乱甲方或甲方的其他营销人员的正常经营秩序。
(5)按甲方的相关的规定办理本人及消费者的退换货事宜。
(6)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直销员证》,及时更换或交回《直销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7)乙方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
(8)乙方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直销员,不得推销其他公司的直销产品。
(9)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直销产品
1、甲方将定期向乙方提供包括产品品种、规格和价格的信息。根据上述产品信息,乙方可自愿向甲方以书面方式订货。在收到乙方的订货单和全部货款后,甲方应按照订货单向乙方提供产品。
2、乙方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如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则甲方应在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向乙方发货。
3、交货方式为乙方自提。如乙方委托第三方提货的,则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将产品交付经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上述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时自动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1、本合同所称之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包括:
(1)甲方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
(2)服务网点的服务标识和装潢设计;
(3)甲方所售产品的包装、商标、品牌、标签、说明书、宣传图册上包含的知识产权;
(4)甲方的产品开发计划和经营计划;
(5)其他被甲方宣布为商业秘密的产品信息或经营信息。
2、本合同确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的许可享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乙方也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在非甲方经营的产品上使用。
3、乙方对不论从何种渠道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乙方在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时,不得对甲方、甲方的产品及服务网点有任何的损害行为。
4、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与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甲方经营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本合同届满、解除或终止的,或者乙方已经向甲方交还记载有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后,乙方仍需承担上述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如乙方发现任何第三方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是,乙方对前述的侵权行为没有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信息披露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甲方的中文网站予以披露。为保证甲方上述权利的实现,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甲方。
2、禁止传销
乙方禁止利用服务网点进行任何非法经营活动,特别是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同时,禁止乙方在服务网点经营过程中实行团队计酬或多层次销售。
3、接受政府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4、协助举证
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其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因乙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信息或相关证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员工,不享有甲方员工专有的劳动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2)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或受托人身份,代表甲方发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1)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经商务部备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3)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甲方因经营政策调整,有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变更本合同内容;如乙方不同意变更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直销活动,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1.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2.成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成为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
5.成为境外人员;
6.成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6)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保证和承诺事项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7)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甲方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8)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0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应按下列约定执行:
(1)乙方需要退货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7日将产品交付给甲方或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办理退货。
(2)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甲方归还《直销员证》。
(3)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进行财务核对,并处理其他未结事宜。
(4)甲方应在乙方归还《直销员证》后的次月底前,并在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将尚未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次月15日前,依法在甲方中文网站上披露乙方《直销员证》的注销信息。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非其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通知对方表示不欲续订合同,否则本合同将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动续期一年,无须另行通知。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
对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方能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 则
1、甲方在甲方中文网站中披露的关于直销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构成了本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的规定,依照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中所指书面方式指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甲方的公开通知或被送达方签收的方式。